2017年2月中心组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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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2-21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防止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泛化、虚化,实现有形、留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主要包括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以及其他党内政治生活工作方式。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运用情形 第五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外,一般首先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六条 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及时,存在慵懒散拖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情节较轻的; 2、工作推进不力,通过实绩跟踪纪实发现目标任务未达序时进度,半年考核排名末位的; 3、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党组织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的; 4、组织纪律性不强,作风散漫,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消极对待党内主题活动的; 5、宗旨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 6、不能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有追求享乐和奢靡之风倾向的; 7、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较轻的; 8、家风不正、家教不严、管理松懈,配偶、子女有负面反映的; 9、一段时期内有社会舆论反映,但情况笼统或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10、政治生态评价被预警的; 11、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 12、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七条 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违纪问题之一,情节轻微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选择性、打折扣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或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问题处置不力,出现失误的; 2、党的领导弱化,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违反议事规则,或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矛盾,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达不到纪律处分的;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党内监督乏力,对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抓早抓小,达不到纪律处分的;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5、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发生“四风’’问题的; 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责,群众有反映的; 7、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出现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8、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9、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尚不足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可以免于党纪处分的; 10、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八条 党组织或单位内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 1、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在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中连续出现履职尽责不到位现象的; 2、年度科学跨越发展考核排名末位的; 3、党的领导弱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出现不团结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4、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违反县区党政正职重点权力和市直“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事项的;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6、存在其他有关问题,需要通过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解决的。 第九条 党组织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1、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 2、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 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的; 4、发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的; 5、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后整改进度慢、社会影响消除不够的; 6、其他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条 市委常委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常态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对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要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就加强党性修养、切实改进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在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节点,要向相关领导干部开展廉政专项约谈,重申党纪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章 程序方式 第十一条 函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函询前,承办部门提出函询事项和人员名单,对县区党政正职和市管干部的函询,报经承办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函询要以《函询通知书》告知函询对象。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或组织部门。发函部门对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进行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需要对市委常委提醒谈话的,由市委书记实施;需要对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的,主要由市委书记实施,也可委托市政府党组书记实施;需要对市人大、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的,主要由市委书记实施,也可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书记实施;需要对其他省管干部提醒谈话的,主要由市委书记实施,也可委托分管市委常委实施。 需要对县区党政正职提醒谈话的,主要由市委书记实施,也可委托市纪委书记实施;需要对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的,由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按分工或根据市委安排实施;提醒谈话对象为其他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或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入实施。市纪委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对党员直接提醒谈话,也可委托相关党组织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后,被谈话对象要向组织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向组织作出承诺,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15日内送达谈话实施人,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建议。需要对县区党政正职诫勉谈话的,主要由市委书记实施,也可委托市纪委书记或市委组织部部长实施;需要对市管单位主要负责入诫勉谈话的,由市委常委、党员副市长按分工或根据市委安排实施;当事人为其他市管干部的,由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或委托所在单位党委(党 组)主要负责人实施。 在诫勉谈话前,承办部门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诫勉通知书》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诫勉谈话记录由承办部门留存。 诫勉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四条 责成召开的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决定。民主生活会要着力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会前,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将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巡视巡察反馈、信访举报等途径掌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六大纪律”、适合在民主生会上说明的问题,制成《专题民主生活会问题提示卡》, 提前反馈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为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依据;会中,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派员全程监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问题剖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上级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通过台账式管理、随机性抽查等方式,跟踪督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党组织自行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派员参加。被谈话函询的领导干部必须在民主生活会上把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第十五条 需要运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的,由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工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切实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运用提醒谈话时,谈话实施者要将谈话内容记录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责纪实手册》中,做到逢谈必记、全程留痕;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如实记录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填写必须真实及时,符合规范。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分析研判机制。市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针对日常履职、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信访举报和正风肃纪等工作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视问题情节,提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建议,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报市纪委,市纪委梳理汇总后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跟踪问效机制。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材料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实施三个月后,实施对象要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市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开展对照检查,督促整改。市委组织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干部日常考核和向市委建议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延伸转化机制。实施对象在接受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主动报告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在处理时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经检查核实,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的,应该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必要时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业务督导机制。定期开展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会审交流,适时开设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论坛,对全市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业务督导。 第二十一条 月报季评年考机制。各地、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每月填写《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报表》,向市纪委报告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市纪委每季度定期组织对上季度运用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每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集中点评。县区、市直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政治生态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制。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要根据本细则精神,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向市纪委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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