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日期:2019-08-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担任发展党员工作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考察人、预审人、谈话人及有关责任人等;
 (二)党支部(总支)、党(工)委等负责发展党员及其审批工作的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
 (三)县区委组织部和市直部门负责党员发展的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处室。
  第四条  担任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认真了解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等情况,或未能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如实汇报的;
 (二)未认真履行培养教育考察职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有关情况未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党组织隐瞒实情或向党组织作出与事实不符报告的;
 (三)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中,未按期如实填写培养考察意见的;
 (四)将条件不具备、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存在问题的发展对象审核通过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更改、销毁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和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及其有关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有符合条件的入党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无特殊原因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中,村(社区)党组织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遗失申请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或未按规定派人了解申请人有关情况的;
 (二)未按照推荐(推优)、研究、备案等程序要求和标准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将不符合入党条件或未申请入党的人员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将非入党积极分子或培养教育期不满一年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未及时把不再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清理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培养联系人、为发展对象指定入党介绍人的;未按规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和教育培训的;未做到定期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未及时听取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党小组、群团组织等方面意见的;未经会议讨论同意,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上会讨论研究,或由个人意见代替支委会意见、由支委会意见代替支部党员大会意见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确定、接收和转正的;
 (五)未经严格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发展入党的;安排非党员或预备党员单独从事政治审查工作的;
 (六)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讨论其转正事宜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未达到“双过半”人数要求,或支部党员大会未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而给予转正、延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七)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相关会议程序和要求组织会议,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决议或作出虚假会议决议的;在吸收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未组织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党员档案,或造成党员档案遗失、不全的;
 (九)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工)委及其有关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对发展党员工作研究不够,对政策规定执行不严格,指导监督不力的;对一些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现、处理不及时,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未严格审查有关资料,入党申请书、民主推荐情况、政治审查材料、教育培养考察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完备、不真实而批准发展或转正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将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批准入党的;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按要求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考察的;
 (四)未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审批的;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党委会同时审批两名以上人员入党或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在召开党委会议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后,未及时如实记录会议表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五)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出现违反程序的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情形。
  第七条  党(工)委组织部门、发展党员职能处室及其有关责任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失误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上级组织部门下达的发展党员任务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工作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规定和工作程序的情形。
  第八条  对出现上述违规发展党员情形的,严格追究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违规发展的党员及时进行处理:
 (一)对违规违纪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党内通报批评;对出现严重问题、未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并纳入后进基层党组织进行组织整顿;
 (二)对违规违纪的有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不宜在现党务岗位继续工作的,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党务工作领导职务的,予以免职。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照该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受调整、免职以及纪律处分的,一般2年内不得担任与发展党员相关的岗位;特殊情况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三)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度集体和个人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线索发现。通过巡视巡查、自查抽查、信访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发展党员存在的问题线索。
 (二)组织调查。涉及基层党支部的问题线索,一般由上级党委进行调查。涉及基层党(工)委的问题线索,一般由县区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涉及县区组织部和市直党(工)委的问题线索,一般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调查。对中央、省、市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以及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问题线索,由市委组织部直接调查。
 (三)依规处理。涉及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按照干部和党员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和党组织进行处理。涉及政务处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和处理,自发现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2个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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